(四)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虽有规定,但相比丰富的司法实践,仍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容易出现审查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为此,《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使法律适用更统一、更具操作性。
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五)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救济程序双轨并行;且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效率,贯彻尊重仲裁、保障仲裁执行的司法原则,《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两程序的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简化。详言之,不予执行审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其撤回撤裁申请的,应视为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如此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滥用司法程序阻碍执行,也有利于减少重复审查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