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有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1)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自总局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