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别提示
1、参保后未办或未办好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时,须在已盖有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离职证明上注明本人社保电脑号、身份证号码,注明未办卡或卡正在办理当中,再另粘贴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若因丢失或遗漏而未携带社保卡的员工前来转保,必须待补办好或备齐证件后,改次办理。
3、如果参保人在内地参保时间与在北京参保时间有重叠的,则必须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对重叠部分做相应处理后,才办理转保手续。
4、1992年8月1日前已参保的,须持写有当年参保记录的红色小册子及单位填写完整的《北京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相应征收部门分管员处补录后,才能办理转移保险金业务。
5、转保原则上是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员工户口所在地。如果员工持有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社保机构接收函,并自愿承担转保过程中的风险时,我中心也可按员工要求将社会保险转移到指定的城市。由于目前各地社保机构无法接收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这两项余额不能转移,只能转存入员工个人银行帐户。
6、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7、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转保业务。具体的细节只能去当地的社保中心质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