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
级别 | 省内 | 省外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75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30 | |
其余人员 | 300 |
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 省内 | 省外 | |
内地 | 甘孜、阿坝、凉山 | ||
标准 | 100 | 120 | 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标准(见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