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出差期间在机场、车站发生的托运等费用报销问题
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单位批准后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十三、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工作人员到单位所在城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相关制度规定。参加会议、培训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出差天数,超过1天的按往返各1天计算出差天数。
十四、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报销问题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五、其他规定
(一)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