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由地税征收机关代征。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为方便征缴,参保单位应与地税征收机关、银行签订三方代扣协议(已签订的无需再签),并开通网报功能,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专区自行缴款;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机关前台缴款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款表》(附件4)。
二、养老待遇发放
(一)发放对象
参保单位编制内退休的人员(不含9月30日前退休的合同制工人)。
(二)待遇项目
1.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9月30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不含合同制工人),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10月1日后退休的,其待遇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待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新办法相关计发参数完善后,进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按保低限高的原则计发并结算差额。
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节日补贴等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三)发放方式
基本养老金通过二代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待遇申领与核定
1.待遇申报。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附件5)。
2.待遇核定。市社保局按规定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预、复算制度。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算计发当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复算并补发差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