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参保人员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经历和身份,商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问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