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事业单位车补规定【精华篇】(2)

事业单位2018-09-22李天扬老师

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及以下650元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方案指出,改革后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调整。

各市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省直机关完全对应,同一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省直垂直管理系统执行属地补贴标准。

2017辽宁事业单位车补规定:公务用车全取消?

保留必要机要通信、应急车每个省直单位不超4辆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省、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每个省直单位不超过4辆,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2017辽宁事业单位车补规定:执法执勤车减多少?

省级保留比例不超30%,市级不超50%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省级保留比例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从严从紧原则报省委、省政府研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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