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失业金发放标准
1.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245元。
2.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等级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办理材料
(一)原单位提供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原材料:
①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②录用人员登记表或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③劳动合同;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⑤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本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
注:嘉兴市有地居民或外地农村按嘉兴市无地居民参保的人员需提供此表。
(二)个人提供有效材料
①按无地居民参保的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或居住证(外地)、一寸或两寸照片两张;
②需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外地城镇失业人员:身份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③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证及本人本地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失业登记后,必须在三天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报到;
3、每月的12-14日(遇工作日顺延)由本人持《就业与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就业指导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