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2018-08-17王新老师

根据《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信息,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4441元,月均工资4536.75元,缴费基数的60%为2722.05元,缴费基数的300%为13610.25元。

领取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的85%发放;

(4)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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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下发了《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其中提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将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编制,统一业务经办流程。该《暂行办法》有效期5年。

我市的参保单位将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以及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上不封顶。其中,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市为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户籍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管理】。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籍失业人员,需在本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由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管理。失业人员档案交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其档案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方式直接办理调转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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