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2017〕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因降低费率减收失业保险费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动用当地结余基金仍无法弥补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予以解决。
二、各地要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9日
河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