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6)

失业保险2018-11-05王新老师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及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一并划转,并自转迁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用人单位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鼓励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凭失业证可以享受国家、省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抄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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