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政策详解:
为了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失业保险制度,规范陕西省失业保险支付流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结合陕西省本地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制定并与时具进的修正《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是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方面,将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是在推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对申请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此前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三是在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方面,首先,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
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其次,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第三,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