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可降至1%,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在2016年5月1日,已在政策范围内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降低,相较国家政策,提前8个月实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目标。
据了解,2016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经过认真分析测算,统筹考虑降低企业成本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后,我省决定在2015年已降费率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再降低1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期限暂按2年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止。此举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成本,减轻了企业、职工的缴费负担。
经测算,我省提前8个月实现失业保险费率目标,为企业减负近亿元,预计2017年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单位缴费负担2.6亿元。
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1、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待遇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在60日内完成。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7日之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确认以后从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为失业保险人员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