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1、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工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移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档案材料包括:录用与退工备案表、历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并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失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办理时需携带《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贴二寸照片(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银行卡、医疗保险卡。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