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河南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6)

失业保险2018-08-16三水老师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六)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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