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上海失业金领取条件和时间规定

失业保险2018-08-16王华老师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5)10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6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5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9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2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3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7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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