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必须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扬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4、农合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2/3发放。
扬州市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领取材料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扬州市用工(退工)人员登记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人二代身份证、一张二寸照片。
领取流程
1、失业登记
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至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6号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审核确认
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3、银行卡换取
失业人员于次月15日至16日携相关材料到扬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换取银行卡;
4、失业保险金发放
江苏银行于每月1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个人账户,个人可至各营业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