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最新消息(6)

失业保险2018-06-14才子老师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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