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韶关市将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8元上调至每月968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计发的。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副科长梁美兰:“根据省市有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5月1号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010元提高到1210元,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们的失业保险金从原来的808元提高到968元,大概是增加了20%。”
目前,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有2634人,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且领取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
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副科长梁美兰:“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至4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个月,缴费满4年以上的,每超过半年增加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另据了解,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也同步调整为1210元。按照当前的缴费比例测算,用人单位按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若以1210元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每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15.15凶上调至18.15元,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由5.05元上调至6.05元。
【韶关市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