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领取期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40元调整为700元;领取期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60元。
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