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按月发放,由失业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和失业证领取,失业职工当月未领取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失业职工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
失业职工在失业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殴、自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病的除外),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医药费用正式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