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2.劳动者身份证;
3.《山东省就业登记表》及招用人员花名册;
4.《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登记证》);
5.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办理时限
即场办理
办理地址
济南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
地址:济南市经六纬二路82号
电话:67881210、86080792
历下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6957133
市中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2078428
天桥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5943846
槐荫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7957112
历城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8066035
高新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
电话:88871335
长清区就业办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