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吸毒以及蓄意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等原因引发病、伤、死亡者,不得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怃恤金。
(三十三)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所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三十五)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十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