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条例全文(2)

失业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捐赠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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