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未按规定办理定期申领手续的;7、领取期满的;8、死亡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发放至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或市民卡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市民卡、填写完整的《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十一、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如何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市民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十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市民卡、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五县地区除外)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十三、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十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经办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职工本人辞职的需提供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书面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