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YJBYS小编收集的失业保险的一些规定(以北京社会失业保险讲解)。
一、失业保险缴费金额:
1.企业缴费金额=缴费基数*1%
2.城镇户口职工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 0.2%;农村户口职工不缴纳。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相同。(不知道的亲们可查看前两篇分享)
三、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例如,主动辞职的就不能领取失业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