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小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小韩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和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标准国家会适时调整,目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激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小于3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445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大于等于35岁,或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5年的、小于45岁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0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1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的、大于等于45岁,或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为每月550元,第13至24个月为每月440元,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