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3)

失业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