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党性分析存在的问题【优秀篇】(5)

总结心得2018-08-31才子老师

三是考勤、请销假制度。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单位的工作作风纪律和工作纪律,这些制度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对各种会议、学习及集体活动的参与情况要有专人督办,并将此登记汇总,列入工作考评。

四是岗位责任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查三大系列业务工作流程修订并完善岗位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各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在此基础上,加大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力度,使税收执法和监督制约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的制度体系。

当然,制度的意义全在于落实,抓好制度的执行才是关键。

总之,机关的作风纪律、纪律建设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坚持以教育为先导,以管理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常抓不懈,循序渐进。

 【党员在执行纪律合格方面党性分析存在的问题2】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不断扩展的同时,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城管机构设置起步晚,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城管队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致使部分城管执法队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或不履行职责,导致了“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行为,法学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有些不同的主张和看法。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关键要看行政主体的作为是否积极、主动,所做之事是否既合理又合法,做了多少事,做了多少应该做的事,做了多少不应该做的事。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行政行为人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具体到城管执法领域,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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