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提高执行人员地素质,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如果有好的制度和环境,但是没有好素质的人员执行,再好的外部环境也是没有用的。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加强他们的廉正作风的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行技巧,设立各种激励和处罚制度(例如颁发和扣奖金制度),鼓励和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为顺利执行各种案件提供了人员保障。
第四,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构。我想,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执行难的办法。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各种信息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限制等惩戒力度,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全社会尊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方式。
被执行人是否自动履行取决于他对于两种不同情形下所预期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他便会选择不履行义务了。而在现实的执行威慑体制中,不履行义务既不会增加额外负担,就算有,也是利息而已,也不会遭受坐牢之苦,利大而风险小,被执行人怎么会自动履行义务呢?因此,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威慑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和有利于执行的顺利执行的。它的建立不仅仅能够重新塑造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可以再构社会的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执行的威慑机制应该体现在事前的审慎选择效应、事中的利益损失效应和事后的声誉损毁效应三个阶段。[vi]让被执行人处于这三个阶段的时候,面对强大的威慑力,并且经过衡量后,选择自觉履行义务。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途径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的共享来实现,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各个被执行人的信息公诸于众,与社会上的各个领域例如金融机构,房地产机构等等的信息联在一起,降低被执行人的诚信度,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来进行。执行措施不仅仅是针对财产的,而且也可以针对人身的,当然,这些强制措施应该是非常严格的,这样才能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也可以通过行政制裁和行政限制措施进行,例如工商机关限制投资,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出入境和产权管理机关限制产权交易等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负面评价来进行。例如对中共党员、人民代表等政治名誉的影响,影视艺人、知名人士、名牌企业的影响等等威慑手段来构建执行威慑机制。[vii]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手段是多样的,但是目的也就只有一个,也就是让被执行人在事前的审慎选择效应、事中的利益损失效应和事后的声誉损毁效应这三个阶段的时候能够作出选择,而这一选择是因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不履行义务的损失大于利益,所以就自觉履行义务了,从而达到解决执行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