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我的查找资料和调查,我找到了一系列这样的数据: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上升到70%以上。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i]而 2005年全国法院未结执执行案件达37.9万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2%。而大量的执行积案是由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导致的。以深圳为例,2005年,全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72777件,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45436件,占62%。这就是说,即使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全市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生效判决,有超过六成要交付强制执行的。[ii]执行难的现状不仅仅表现在数据的统计上。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与了各种案件的执行过程,亲眼目睹了当事人无视法律,对于执法人员阳奉阴违,恶意转移、隐秘财产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很高,执行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各种情况都体现了法院执行难的现状。这种现状不仅仅体现在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低,而且体现在即使实施强制措施,顺利执结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我想,造成执行难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执行立法严重滞后。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关于执行的法规规定,但是真正通过人大确定下来的统一的法律却很少接触到,接触到的大多都是地方性的法规,譬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只是深圳市地方性的法规,所起的作用也只能适应于深圳这一地区,也就是只治标不治本。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条文只有30多条,并且都是比较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执行中的许多事项都有法可依。譬如当法院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款项的时候,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协助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履行或者没有积极及时地履行,法院也无可奈何的。因此,执行的立法严重滞后,给法院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从执行机构的角度出发,执行机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学者提出,法院行使执行权,“审执不分”是导致“执行难”的体制原因。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规定了设立执行庭,这仅仅达到了一个目的,即:禁止审判庭行使执行权,却忽略了执行庭在继续行使审判权,仍然使审执不分。[iii]这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在我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执行机构和体制的不完善。譬如根据我在实习过程中的了解,如果基层法院,如福田法院的判决中的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以到中级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改判了福田法院的判决的话,上诉判决书生效了以后,义务履行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是要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法院里的审判与执行内容的脱节,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是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话,那就造成更大的执行难度了。因此,执行机构的不完善也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