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③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要在报请总监工程师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停工,待承包商改正后报告监理部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④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促使承包商执行。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①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和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评标规定的偏差范围,要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监理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
③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部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9、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①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实施,监理部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②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部门、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10、投资监督制度
①监理部进点后立即督促承包商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应的分段,分工点的概算台帐资料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