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产假之外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其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2016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在生育津贴之外,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期期间的这部分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