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以上是法定生育假,同时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延长生育奖励假。
在产前假之前,自女职工确认怀孕以后,固定的产检时间用人单位应算作该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以请假、旷工、早退等各种理由扣除该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在生育之后,有法定哺乳假六个半月,期间工资按该职工基本工资的80%发放;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长休假期,需开具医院的证明,且延长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