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妊娠满7个月以上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引产的5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引(流)产的1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引(流)产的500元。
二级乙等以下医院
(1)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的2300元;
(2)妊娠满7个月以上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引产的3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引(流)产的11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引(流)产的300元。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600元。
(四)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具体标准为:
(1)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为280元;
(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吻合术12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400元,输卵管吻合术1800元,输卵管通水术300元;
(4)无痛人流530元;
(5)药物流产术200元,人工流产术300元;
因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的增加200元;人工流产术施行钳夹的增加500元;
(6)宫外孕手术4000元。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参保职工申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由单位凭参保职工结婚证、身份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流产证明)、出院证明、医院住院治疗费结算收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职工的相关资料后,将应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不足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归入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第十九条 除抢救外,生育职工原则上在本单位就近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生育职工未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