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