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5)

生育保险2018-06-07王新老师

(六)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七)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超出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八)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九)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十)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十一)已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十二)超过我市规定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职工应及时将生育医疗费的相关资料交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应在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之日起120日以内向参保地社保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申报,参保地社保局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除外);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新生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六)生育医疗费原始凭据(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等);

(七)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同时由配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证实并加盖印章。

(八)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参保人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明;

(九)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参保地社保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并通知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携带收据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送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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