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生育保险2018-06-02王新老师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五、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同级财政部门。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奖金、绩效、补贴、津贴,下同)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按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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