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7)

生育保险2018-06-02李一老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按规定及时公布生育保险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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