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生项目额度:按每个项目确定结算额度。初次确定每人次计生项目结算额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前2年该计生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平均每人次医疗费用为基数,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因素,经与生育定点机构协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额度需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有关因素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生育医疗费用按月结算,年度清算。其中,产前检查费用在结算额度内的据实结算,超出结算额度的先按结算额度结算,年度末再按规定清算;住院分娩及计生项目费用在月结算额度内的据实结算,超出月结算额度的先按月结算额度结算,年度末再按规定清算。
第三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相关公式:
(一)产前检查费用年结算额度=每孕次产前检查结算额度×年度内生育定点机构产前检查人次
中途变更产前检查机构的人次不计入年度内生育定点机构产前检查人次。
(二)住院分娩月结算额度=每人次住院分娩结算额度×生育定点机构当月分娩(出院)人次
(三)住院分娩年结算额度=年度内生育定点机构住院分娩月结算额度之和
(四)某计生项目月结算额度=每人次该计生项目结算额度×生育定点机构当月施行该计生项目人次
(五)计生项目月总结算额度=各个计生项目的月结算额度之和
(六)计生项目年总结算额度=年度内生育定点机构计生项目月总结算额度之和
(七)生育医疗费用年结算额度=产前检查年结算额度+住院分娩年结算额度+计生项目年总结算额度
第三十六条生育定点机构年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中途变更产前检查机构人员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清算:
(一)在年结算额度92%以内的,据实清算。
(二)在年结算额度92%(含92%)-96%的,除据实清算外,其92%(含92%)-96%之间未使用部分的50%及96%(含96%)-100%之间的未使用部分支付给生育定点机构。
(三)在年结算额度96%(含96%)以上的,按年结算额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