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生育保险2018-08-22李天扬老师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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