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将计划内生育女职工产前筛查、胎心监测、腹围测量、微量元素测定等与生育有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暂定为1000元。以后可视基金结余情况,对限额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术,实施的人工(药物)流产或者引产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核销限额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20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00元,皮下埋植的300元,取出皮下埋植的20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3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3000元;
(二)二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7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17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7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80元,皮下埋植的270元,取出皮下埋植的18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25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2500元;
(三)一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的6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的15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4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60元,皮下埋植的240元,取出皮下埋植的16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的2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2000元。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同时做节育手术的,费用标准在生育医疗费用限额基础上增加节育手术限额的一半。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属公共卫生及其他项目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
(三)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生育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含外地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费用核销前,自行选择核销渠道。医疗费用一经核销,不予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