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8-19李天扬老师

报销标准

1、正常产的不超过700元;剖腹产的不超过18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4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

注: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费用,凭票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2、实行计划生育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按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个月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报销材料

用人单位办理计划生育职工待遇 :

1、《锦州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复印件;

2、《生育保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3、《锦州市城镇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证》;

4、《准生证》;

5、《婴儿出生证》(流产或死亡证明);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医疗费用票据;

8、《锦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卡》。

另:流产的要有《一孩生育登记单》或所在社区提供的第一胎生育证明;

注:第8项材料为由参保人员持上述1-7项材料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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