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8-19李天扬老师

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报销材料

1、生育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即一孩生育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包括产前检查收据)及病人费用清单(用药明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2、流产的:

医疗保险IC卡、生育证明、街道和单位出据的无孩证明、门诊病志或出院小结、定点医院诊断书及药费收据、职工养老手册、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流产前一年的缴费单复印件及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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