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生育保险2018-08-15李一老师

宝鸡市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及其他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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