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条 遵义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卫生计生、药品监督、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确定
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遵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公务员和按公务员序列管理的有关人员的生育保险费,在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在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