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生育保险2018-08-15李天扬老师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分娩前正常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且在生育后正常参保缴费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不得双重享受工资和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生育津贴的计发

1.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

2.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1)女职工流产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达到法定婚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合法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依法再生育即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的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转往其他统筹地区,按转入地政策执行,不享受我市生育津贴待遇;省内其他地区转入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分娩前在省内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后正常参保缴费的,可享受我市生育津贴;省外其他地区转入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前需在我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后正常参保缴费的,可享受我市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发生医疗事故属医疗机构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外的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他伤、责任事故造成的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县(区)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和手段,促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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