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优秀】

生育保险2018-08-31李天扬老师

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51号),接下来就跟着高教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的目录准入、基金支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制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制剂目录”,纳入《制剂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统称为“医保制剂”),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审规则和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发布《制剂目录》,对医保制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制剂的支付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医保制剂的管理原则: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进入《制剂目录》的医保制剂,须具备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特点。

(二)专家评议、全程公开。本着“尊重临床、尊重专家”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在《制剂目录》的评审和制定过程中,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动态调整、限定支付。《制剂目录》实行有进有出、周期调整。参照国家及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医保制剂在指定医疗机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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