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生意保险现在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吗?我们应该怎么关注广东的生育保险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2017年广东生育保险新规”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7年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新规定详细解读
广东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再出新规。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细化了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了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关系,并改变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规定生育津贴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保障弱势群体实现同城同待
《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相比旧规,《规定》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与此同时,《规定》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同等权益。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同城同待。
单位工资高生育津贴将更高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相比旧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笼统规定,新规则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